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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003号原告段隆仁与被告张天亮合伙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9 16:40:01 打印 字号: | |
  综合审判庭 (综合审判庭)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天亮

本院受理原告段隆仁与你合伙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

被告张天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段隆仁偿还借款、合伙出资款合计人民币32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5元,由被告张天亮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一月十九日

(请张贴)


 

来源:公告
责任编辑: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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