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易鹏飞:
本院受理张权林与你、汕头市华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张振法、饶平县凤江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