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饶平县技工学校: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049号原告潮州市文兴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潮州市饶平县技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被告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潮州市文兴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二、驳回原告潮州市文兴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被告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被告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原告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1570元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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