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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288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林赛娇、林文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17:19:5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1288

林赛娇、林文德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林赛娇、林文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林赛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10日止的利息为17977.58元,从2021年5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另计);二、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被告林赛娇名下位于饶平县钱东镇新开发区汽车站南3号的房产【权证列:粤(2019)饶平县不动产权第 0005217号】享有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林文德对被告林赛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9.66元,由被告林赛娇、林文德负担(被告林赛娇、林文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缴费手续;原告预交的受理费8019.66元,由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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