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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 5122 民初 1424 号原告张顺镇与被告许海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6 16:22:3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许海妹: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424 号原告张顺镇与被告许海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 1424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海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张顺镇借款本金 315800元及利息(利息以 315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付);二、驳回原告张顺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250 元,由原告张顺镇负担 213元被告许海妹负担 6037 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6037 元,本院不再收退。限许海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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