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余义恩: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430号原告陈锦秋与被告余义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锦秋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1000元,由原告陈锦秋负担(原告已预交)。限余义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