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2022)粤 5122 民初1018号原告郑晓琴与被告郑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4 16:45:3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锡荣: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1018号原告郑晓琴与被告郑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1018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郑锡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郑晓琴借款本金 10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元,由被告郑锡荣负担,原告郑晓琴已预交,被告郑锡荣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郑晓琴,本院不再收退。限郑锡荣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