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其羽: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469号原告黄炼文与被告郑其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民初146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炼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63元,减半收取计54.82元,由原告黄炼文负担(原告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 54.81元,应予以退还)。限郑其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