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创彬: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493 号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创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 1493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创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付还货款 457828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包括截至2022年12月26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0954.1元;自 2022年12 月 27 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457828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55%计算);二、被告郑创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付还律师费 12000 元;三、驳回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187.31元,由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 525.58元,被告郑创彬负担 8661.73 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8661.73 元,本院不再收退。限郑创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