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汕头市大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467 号原告广东天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大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57743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自 2021年11 月18 日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 2023年3月13日上午9时 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