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天贵: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425 号原告邹晓莉与被告杨天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 1425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杨天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邹晓莉借款 1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5元,由被告杨天贵负担。原告邹晓莉已经预交,被告杨天贵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邹晓莉,本院不再收退。限杨天贵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