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撤1号
吴瑞金、何雪琼:
本院受理原告许永杰诉你们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宣判,原告许永杰不服(2022)粤5122民撤1号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许永杰请求:1、依法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2022)粤5122民撤1号民事裁定;2、请求依法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512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及第四项判决;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一月四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