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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459号原告张玉娟诉被告钟林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1-03 11:24:59 打印 字号: | |
  综合审判庭 (综合审判庭)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钟林汉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列:2022)粤5122民初1459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玉娟偿还借款本金197400元及利息(其中2000元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97700元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77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97700元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77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原告张玉娟负担98.6元,你负担4231.4元(原告已预交,你应负担部分应在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来源:公告
责任编辑: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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