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1284号
施沛聪: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沛聪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施沛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款项 86519.55元及违约金15573.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1.86元,由被告施沛聪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