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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285号原告江俊河与被告李德、许秋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09:01:3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1285

李德、许秋如

本院受理原告江俊河与被告李德、许秋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李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俊河偿还结欠的货款49000元及利息(利息49000元为基数,2022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俊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江俊河负担128元,被告李德负担1047元(江俊河预交超过其应负担部分1047元,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手续;李德应负担部分1047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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