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1216号
林铁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林铁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林铁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卡号为4041 1700 6292 6989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414.98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3月20日止,尚欠利息5948.38元;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计);二、被告林铁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4.83元,由原告负担200.83元,被告林铁城负担2404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林铁城应负担部分应在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