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2022)粤5122民初1035号原告吴素真与被告李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09:00:2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1035号

李明生

本院受理原告吴素真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明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吴素真货款1437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以143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4元,由被告李明生负担(原告已预交,该款由李明生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