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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958号原告吴妙龙与被告蔡壮洪、蔡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08:58:2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958

蔡壮洪、蔡丽群

本院受理原告吴妙龙与被告蔡壮洪、蔡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蔡壮洪、蔡丽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妙龙借款本金100000并向吴妙龙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截至2022年4月6日止的利息损失为10034元;2022年4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1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4.2% 计);二、被告蔡壮洪、蔡丽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妙龙500000元;三、驳回原告吴妙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52.58元,由原告吴妙龙负担5714.08元,被告蔡壮洪、蔡丽群负担8338.5元(原告预交超过部分8338.5元,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手续;被告蔡壮洪、蔡丽群应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缴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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