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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 5122 民初 1230 号原告沈龙河诉被告张兵楠、张玉波、何璐洋、谭正阳、邢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8 16:02:0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谭正阳: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230 号原告沈龙河诉被告张兵楠、张玉波、何璐洋、谭正阳、邢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 1230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兵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龙河清偿货款253509.9元及利息(利息以253509.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沈龙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102.65元、保全费1787.55元,由被告张兵楠负担。原告沈龙河已先预交,被告张兵楠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沈龙河,本院不再收退。限谭正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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