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5122民初1470号
郑壮浩:
本院受理原告余静曼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不准予原告余静曼与被告郑壮浩离婚;二、驳回原告余静曼的其它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