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饶平通明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界群):
本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饶平县统一纸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饶平通明瓷业有限公司、饶平县通明达彩瓷厂、林界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潮明正(估)字(2022)第法120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等,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潮明正(估)字(2022)第法120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致委托方函
饶平县人民法院:
本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根据贵单位所提供的资料,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公允的技术标准,对位于饶平县三饶镇南联村鲤鱼墩12号的房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结果如下:
估价时点:2022年11月24日(即现场勘查日)。
估价目的:为饶平县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
估价结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按照估价程序,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采用成本法对该估价对象进行评估,我们认为在估价时点及满足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估价对象可能实现的市场价格为244.34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肆万叁仟肆佰元整)。详见下表:
估价对象座落 位置 | 房地产权证存根编号 | 权属人 | 建筑面积 (m2) | 评估单价 (元/m2) | 市场价值(万元) |
位于饶平县三饶镇南联村鲤鱼墩12号 | 粤房地证字第C5564273号 | 饶平县通明达彩瓷厂 | 3941 | 620 | 244.34 |
特别提示:评估价值和估价报告的使用以及有关风险提示及估价过程详见附后的《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廖少强 估价师资格注册号: 4420020222
邓莉华 估价师资格注册号: 4420100066
潮州市明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目 录
估价师声明 ……………………………………………………… 3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 4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 5
附件
估价对象位置图;
2. 估价对象实地查勘相关照片;
3. 委托方提供的《评估委托书》、《房地产权证存根》复印件等材料;
4. 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5.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3、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4、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5、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于2022年11月24日由估价人员会同有关人员进行了实地查勘,但我们对估价对象的现场勘察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除非另有协议,我们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
6、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重要专业帮助。
7、本估价报告的估价对象房地产的权属、面积等情况,以委托方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存根》复印件为依据,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我们估价师未对其产权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确认,如因资料失实造成估价结果有误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8、本报告专为委托人所使用,并为报告书所列明的估价目的而作,不能挪作他用,未经本估价机构的书面同意,报告书的内容及附件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或提供给估价报告审查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凡因委托人使用估价报告不当而引起的后果,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9、本报告的解释权归潮州市明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估价假设条件
1、一般假设:
⑴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已对估价所依据的估价对象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资料进行了检查,在无理由怀疑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予以核实的情况下,假定该估价对象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资料是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已对房屋安全、环境污染等影响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重大因素给予了关注,在无理由怀疑估价对象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假定估价对象是安全的。
⑶ 本报告出具的估价结果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及遇到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可能对估价对象价格造成的影响。
⑷ 本次估价价值时点为2022年11月24日,实地查勘日为2022年11月24日,价值时点与实地查勘日一致。
⑸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是否存在租赁权、用益物权及占有使用情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委托方未明确估价对象存在租赁权、用益物权及占有使用情况,本估价机构经过尽职调查后也未发现、掌握相关情况,本次估价假定估价对象不存在租赁权、用益物权及占有使用情况。
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是否存在欠缴税金及相关费用(包括税收、物业费、供暖费、水电气费等及其滞纳金等)情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委托方未明确估价对象存在欠缴税金及相关费用,本次估价假定估价对象不存在欠缴税金及相关费用。
⑺ 本次估价恰当考虑评估对象被迫转让及处置后被执行人不自愿配合交付因素对评估结果的不利影响,但不考虑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财产处置费用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2、未定事项假设
本次估价对象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无明确记载,情况未明,结合本次评估目的为司法强制执行的特殊性,我们假设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现状合法且未来可继续使用为前提,且涉及厂区内土地为共用,厂区大门及通道为共用的前提条件进行估算。
3、背离事实假设: 无。
4、不相一致假设: 无。
5、依据不足假设: 无。
二、估价限制条件
1、本估价报告及估价结果仅供饶平县人民法院确定房地产处置价格时参考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2、本估价报告使用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一年。若报告使用期限内,房地产市场或估价对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或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
3、未经估价机构书面同意,本估价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及任何参考资料均不允许在任何公开发表的文件、通告或声明中引用,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公开发表。
4、本评估报告必须完整使用方为有效,对仅使用报告中部分内容所导致可能的损失,本评估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报告特别说明事项
1、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用途、使用人、使用期限等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否则,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法不承担责任;
2、评估结果仅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服务,不是估价对象处置可实现的成交价格,也不应当被视为对估价对象处置成交价格的保证;
3、财产拍卖或者变卖之日与价值时点不一致,可能导致评估结果对应的估价对象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欠缴税费状况等与财产拍卖或者变卖时的相应状况不一致,发生明显变化的,评估结果应当进行相应调整后才可使用;
4、在评估报告使用期限或者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评估报告或者评估结果未使用之前,如果估价对象状况或者房地产市场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评估结果应当进行相应调整后才可使用;
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可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行业组织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一)、委托方:饶平县人民法院
(二)、估价方:潮州市明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潮州市潮州大道南段西侧金朝胜景轩二幢503房
法定代表人:廖少强
资质等级:二级
资质证书编号:粤房估备字贰1900001
资质证书有效期:2024年11月18日止
(三)、估价对象
1、市场背景
根据广东省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结果,2022年前三季度潮州市地区生产总值为936.77亿元,同比增长2.5%。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为93.29亿元,同比增长6.1%;第二产业增加值为458.58亿元,同比增长2.2%;第三产业增加值为384.90亿元,同比增长1.9%。前三季度,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同比增长1.7%,增速比上半年提高1.6个百分点。分领域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同比增长26.2%,拉动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9.0个百分点;制造业投资下降6.3%;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0.7%。分行业看,工业投资增长2.8%,其中,工业技改投资下降38.3%。民间投资意愿降低,投资额同比下降8.4%,拉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5.0个百分点。商品房消费持续低迷,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84.78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0.1%。
2、估价对象地理位置及建筑物实体状况
本次估价对象位于饶平县三饶镇南联村鲤鱼墩12号,交通条件一般,地理位置较优越。所在区域生活配套设施条件良好,居住环境良好。
估价对象所在建筑物为单层砖混结构,屋顶为木框架瓦顶,部分为钢结构,层高6-9米不等,外墙正面为马赛克,侧面为普通粉刷,配铝合金窗。水、电配套齐全,采光及通风条件较好。估价对象实体状况如下表:
估价对象座落 | 饶平县三饶镇南联村鲤鱼墩12号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3941 | 建筑结构 | 砖混结构 | |
所在楼层 | 一层 | 平面布置 | 目测层高约6-9m | |
用途 | 工业厂房 | 朝向及采光 | 四面朝向,采光较好 | |
装修情况 | 室内地面水泥地面,部分为水磨石,墙面为普通粉刷。 | |||
设施设备 | 水电 | 齐全 | 消防 | 无 |
通风空调 | 无 | 电梯 | 无 | |
其他配套 | —— | |||
使用与维护 | 成新度 | 六成新 | 使用状况 | 目前作为厂房使用 |
维护与保养 | 维护保养状况一般 | |||
物业管理 | 无 | |||
备注 | —— |
3、建筑物权益状况
本次估价对象已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存根》,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5564273号,房屋坐落于饶平县三饶镇南联村鲤鱼墩12号,权属人饶平县通明达彩瓷厂,登记建筑面积为394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来源为新建、改建,占有房屋份额为全部,房屋所有权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
本次估价对象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无明确记载,估价对象处于厂区内,为一独立建筑物,我们假设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现状合法且未来可继续使用、涉及厂区内土地为共用,厂区大门及通道为共用的前提条件进行估算。
(四)、估价目的:为饶平县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
(五)、估价时点:2022年11月24日。
(六)、价值定义:本报告的估价值是指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满足估价目的及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可能形成的客观合理市场价格。
(七)、估价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2018年9月1日施行);
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18年12月10日发布);
⑻ 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估价的其它政策、法规和文件。
2、估价标准和指导意见
⑴《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2015);
⑵《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899-2013);
⑶《关于印发《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房学〔2021〕37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⑴《评估委托书》;
⑵《房地产权证存根》复印件。
4、其他依据:
⑴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勘查所获取的关于估价对象的现场资料;
⑵ 本公司掌握的有关资料。
(八)、估价原则:合法原则;替代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估价时点原则。
(九)、估价方法:根据估价目的及估价对象的特点,决定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
(十)、估价结果: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及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分析,我们认为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244.34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肆万叁仟肆佰元整)。详见下表:
估价对象座落 位置 | 房地产权证存根编号 | 权属人 | 建筑面积 (m2) | 评估单价 (元/m2) | 市场价值(万元) |
位于饶平县三饶镇南联村鲤鱼墩12号 | 粤房地证字第C5564273号 | 饶平县通明达彩瓷厂 | 3941 | 620 | 244.34 |
(十一)、估价人员:廖少强、邓莉华。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2022年11月24日至2022年12月01日。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自完成报告之日起壹年内有效。
潮州市明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