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许海妹:
本院受理(2022)粤5122 民初1423号原告黄秋洁与被告许海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许海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秋洁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的利息:自 2015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 4.25%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 80000元的利息:自 2022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 3.65%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300 元,由被告许海妹负担(原告已预交,该款由许海妹在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限许海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