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5122民初852-855、858号
陈平辉、郑忠勇、郑银山、齐立臣:
本院受理原告何卫刚、陈艳华、张秋梅、赵风英、李明翠诉被告陈平辉、郑忠勇、郑银山、齐立臣、陈大光、陈井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五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鉴定意见、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交换证据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何卫刚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0220.12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六被告承担。原告陈艳华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4655.86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六被告承担。原告张秋梅诉求:1、判令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921.04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六被告承担。原告赵风英诉求:1、判令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2545.39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六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5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同日九时十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