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余银钳:
本院受理原告余逸涵与被告余锐文、余培宜、徐继梅、余智雄、巫锦强等人[案号:(2022)粤5122民初489号],原告(反诉被告)巫锦强与被告(反诉原告)余锐文、被告余培宜、徐继梅等人[案号:(2022)粤5122民初75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