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少杰: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239 号原告耿常林与被告李少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 1239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李少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耿常林偿还结欠安装费85000元及支付该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8月2日起计算: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8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李少杰负担(原告已预交,该款由李少杰在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限李少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