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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 5122 民初 1397 号原告李开铀与被告深圳建星建材有限公司、吴锦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所城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22-12-20 10:40:0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深圳建星建材有限公司、吴锦涛: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397 号原告李开铀与被告深圳建星建材有限公司、吴锦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1397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建星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还原告李开铀的工程款 53175 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价款为基数,自 2022年10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开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29.51 元,由原告李开铀负担 0.11 元、被告深圳建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29.4 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缴纳,被告深圳建星建材有限公司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深圳建星建材有限公司、吴锦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所城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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