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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 5122 民初 1391 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淑花、唐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所城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22-12-16 16:25:2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唐淑花、唐桂林: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391 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淑花、唐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民初 1391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淑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14日止的利息为3608.12元,2022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11.232%计算);二、被告唐桂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唐岳河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0.2元,由被告唐淑花、唐桂林负担。被告唐淑花、唐桂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受理费 140.2 元应予以退还。如不    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唐淑花、唐桂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所城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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