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1186号
蓝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蓝晓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还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二、被告蓝晓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还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蓝晓东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被告蓝晓东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