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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186号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10:26:0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1186号

蓝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蓝晓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还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二、被告蓝晓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还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蓝晓东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被告蓝晓东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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