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1093号
李永洲、吴妙辉、陈振浩、李古: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李永洲、吴妙辉、陈振浩、李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李永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欠的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5月10日止的利息53225.63元;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145%另计);二、被告吴妙辉、被告陈振浩对被告李永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32.26元,由被告李永洲、吴妙辉、陈振浩共同负担。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先预交,被告李永洲、吴妙辉、陈振浩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再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