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869号
沈海滨:
本院受理原告张尚永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沈海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尚永借款本金42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 元,由原告张尚永负担157.5元、被告沈海滨负担892.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缴纳,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