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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 5122 民初 1559 号原告徐亮亮诉被告庄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03 10:45:3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庄国庆: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559 号原告徐亮亮诉被告庄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信鸽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货款 22654.88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给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以2264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7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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