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苏振涛: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229 号原告郑展帆与被告苏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 1229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苏振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 3.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25 元,由被告苏振涛负担。原告已先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苏振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