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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 5122 民初 1204 号原告余俊波与被告林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2 17:05:4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之发: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204 号原告余俊波与被告林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1204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之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余俊波尚欠货款1699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货款1699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5.55%计算);二、驳回原告余俊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38元,由被告林之发负担 224.78元,原告余俊波负担45.6元。被告林之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余俊波多预交的 224.78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林之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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