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铭瑞: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民初1333号原告李江林与被告张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张铭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江林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李江林负担58元,被告张铭瑞负担117元(原告已预交全部案件受理费,被告张铭瑞应负担部分 117元由其在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限张铭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