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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 5122 民初 1106号原告郑臣祥与被告黄金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2 16:22:5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金泉: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106号原告郑臣祥与被告黄金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 11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黄金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臣祥偿还结欠货款1461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6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5.11%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222 元、财产保全费 1250.5元,合计4472.5元,由被告黄金泉负担,黄金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在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 2861.5元,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手续)。限黄金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待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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