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松青:
本院受理原告黄荷花与被告黄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松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黄荷花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22年8月22日止为66459.96元,本息合计111459.96元;从2022年8月23日起至还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9.2元,由被告黄松青负担(原告黄荷花已先垫付,被告在还款时一并偿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三饶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