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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撤1号原告许永杰诉被告吴瑞金、何雪琼、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
公告裁定
  发布时间:2022-12-09 17:05:28 打印 字号: | |
  综合审判庭 (综合审判庭)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瑞金、何雪琼:

       本院受理原告许永杰诉你们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撤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驳回原告许永杰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来源:公告
责任编辑: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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