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恺冰: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300 号原告付启凡诉被告刘恺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 1323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按20元/天计算,自 2022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3日下午3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