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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 5122 民初 1235 号原告郑国墙与被告钟林汉、郑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07 16:01:4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钟林汉: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235 号原告郑国墙与被告钟林汉、郑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 1235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林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郑国墙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截至2022年9月20日的利息14440元;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二、驳回原告郑国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88.8元,由被告钟林汉负担,原告郑国墙已预交,被告钟林汉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郑国墙,本院不再收退。限钟林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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