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明生: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1533号原告余森盛诉被告李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报价利率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6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