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少桂: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573 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少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本金 30000 元,利息 67019.4元,本息合计 97019.4元(利息暂计至 2022 年11月15日止,2022 年11 月 16 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8%另计);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并定于2023年1月30日上午10时在所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