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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167号原告徐晓琴与被告魏晓然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21:21:2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1167号

魏晓然

本院受理原告徐晓琴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准许原告徐晓琴与被告魏晓然离婚;二、婚生女儿魏琇逸由被告魏晓然抚养,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徐晓琴有探望女儿魏琇逸的权利,具体探望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三、驳回原告徐晓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晓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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