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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112号原告郑云钿与被告陈俊浩、文仁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3 21:20:1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1112号

陈俊浩、文仁惠

本院受理原告郑云钿与被告陈俊浩、文仁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陈俊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郑云钿借款138000元、借期内利息16928元、及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8月14日为52206.17元,自2022年8月15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3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计算);二、驳回原告郑云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7.01元,由被告陈俊浩负担。原告郑云钿已先预交,被告陈俊浩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郑云钿,本院不再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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