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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885号原告李平忠诉被告施金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21:18:2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885号

施金桂

本院受理原告李平忠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施金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李平忠货款78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8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0元,由被告施金桂负担,原告李平忠已先垫付,被告施金桂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李平忠,本院不再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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