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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546号许照灵诉许秋德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12-02 16:22:5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许秋德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546原告许照灵诉被告许秋德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交换证据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许牧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月10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十六天内,并定于2023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饶平法院第三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同日9时10分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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