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许秋德: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546号原告许照灵诉被告许秋德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交换证据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许牧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月10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十六天内,并定于2023年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饶平法院第三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同日9时10分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