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谭正阳: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230 号原告沈龙河诉被告张兵楠、张玉波、何璐洋、谭正阳、邢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兵楠付还原告尚欠的货款人民币253509.9 元,并从起诉之日开始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7%计付利息,直至款项还清为止;2.判决被告张玉波、何璐洋对其经手签收期间应还未还的货款35248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谭正阳对其经手签收期间应还未还的货款 92504元(即 127752元-3524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邢瑞祥对上述第一被告张兵楠拖欠原告的货款本息 125757.9元(即253509.9元-35248元-9250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标的 253509.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30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