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恩彪、吕伟红: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173 号原告叶镇炎与被告陈恩彪、吕伟红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 1173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陈恩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叶镇炎借款本金 274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7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3.65%计算);二、驳回原告叶镇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50 元,由原告叶镇炎负担 65元,被告陈恩彪负担 485 元。原告叶镇炎已预交,被告陈恩彪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叶镇炎,本院不再收退。限被告陈恩彪、吕伟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