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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067号原告饶平县远腾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育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判决
作者:综合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2-11-28 17:28:1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江育智

本院受理原告饶平县远腾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江育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饶平县远腾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偿还结欠的货款4306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结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1年3月22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1.92 元,由被告江育智负担(江育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缴费手续;原告在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911.92 ,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请张贴)


 
来源:公告
责任编辑: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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