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执486号
郑少定: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少炎、郑舜枝、郑少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有效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执4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相关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少炎、郑舜枝、郑少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饶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512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少定名下位于饶平县黄冈镇清华路华凤街一横4号的不动产 (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饶平字第0000775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少定名下位于饶平县黄冈镇清华路华凤街一横4号的房产 (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饶平字第00007756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