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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293号原告饶平县宝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传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21 21:15:4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宁波传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饶平县宝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传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变更承办法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合同(合同编号:20201033101)。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20200元,以及因被告的原因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为173332.5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0二十八830分,并定于同日上9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O二十一二十一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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